所得稅制恢復 創投公會:排除原則要明確

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過關,未公開股票出售所得超過600萬者,都要課徵20%所得稅,不過,爲保障高風險新創事業在設立未滿五年內交易股票者,可以排除。創投公會理事長邱德成11日強調,感謝財經部會對新創事業的支持,亦呼籲各界要堅持兩大原則:一、明確高風險新創事業之定義;二、限定適用於5+2等政策產業

創投公會並提醒新創事業,應遵守新版稅法修正內容,若無法在設立滿五年之前完股票交易建議參考櫃買中心新提出的簡易公開發行登錄興櫃戰略新板,直接取得證券交易所得稅不開徵的條件

將送交立院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行政院團隊內部討論時,國發主委龔明鑫主動與財政部溝通,成功爭取到「高風險新創事業」在設立滿五年內交易股票者,排除不適用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稅額規定

據悉,所謂高風險新創事業定義與範疇,創投業期盼能參照產創條例23-2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認定。邱德成表示,希望政府主管機關從寬認定,「這並不是想要少繳稅,而是降低新創事業發展障礙。」

創投公會在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即開始爲產業界研擬可執行作法,其中,針對天使投資人,如果要做階段性調整持股,最好在被投資事業設立滿五年內執行,否則就要建議新創事業公開發行登錄興櫃。針對創投或投資公司,創投公會認爲,出售未公開發行新創事業的股票,屬於停徵證所稅的範圍依法應計入基本稅額。

此外,新創事業對於公發股票等作業不熟悉,創投公會提醒,沒有經過簽證的新創事業股票,並不算是證券,其股票交易所得視同財產交易所得,是直接納入綜合所得計算的。因此,有意轉讓持股的新創事業,最好辦理髮行股票,或是交易時要申報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