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工安職災頻傳 層層轉包後被犧牲的勞工悲歌
8月21日,桃機航站的自來水及消防管工程開挖時,邊坡突然崩塌,現場1人受驚嚇、1人挫傷爬出,另有3人被土石活埋埋送醫不治。高公局陳澤仁處長說,開挖角度太過於垂直,深度更高達4公尺,雖向下打設H型鋼檔土支撐,恐會影響管路下方的機捷,但開挖坡度不應這麼陡峭,也沒用噴凝土及網子保護邊坡,致發生慘劇。檢方將工地主任及監造者以業務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第2項)罪嫌重大,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另外,8月23日南臺灣豪大雨,高雄市瞬間陣風接近7級,逼近輕臺底限,一棟新建高樓第12層施工鷹架向下倒塌,不幸壓死路過的3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違反《建築法》第58條規定之公共安全勒令停工,勞檢處亦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防止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危害不符合安衛規定,開罰30萬元。
鷹架偷工減料爲何常發生?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高樓施工架(鷹架)應與結構物適當、妥實連接。該鷹架與高樓連結的系牆杆細部圖要求「建物以預留鋼筋與施工架妥實連接,鋼筋纏繞圈數應3圈半以上,並經專任工程人員或專人籤認」,但肇事的鷹架之系牆杆的捆綁固定,雖然技師設計應使用3號鋼筋纏繞2圈半,現場卻只有一圈甚至半圈,不符合法規及設計要求;更誇張的是,15層樓處竟有些沒有捆綁,涉嫌偷工減料,高雄地檢署已開始調查有無施工疏失。
目前國內前20大營造廠中,有19家是工安事故累犯,過去5年違規逾500件,7成5曾造成死亡;更弔詭的是,違反工地安全規定,屢屢被勞檢糾舉的公司,卻能獲頒各種工安獎及企業社會責任獎?
2017年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高達142人,佔全產業死亡人數314人的45%;但營造勞工總數卻僅佔全產業的6.07%。我國營造業勞工死亡千人率約爲0.118,雖較一般開發中國家爲低,但仍比日本(0.024)、英國(0.045)、新加坡(0.069)及美國(0.096)高出約3倍!
▲桃園機場工安意外造成3名工人遭活埋,據勞動部統計,工地死傷以45至54歲、日薪約1,100元的臨時工及其他工種居多。(圖/消防局提供)
工安傷亡事件的根本原因在哪?不外乎人爲因素、設施不足或偷工減料。不少工地僅重視工程進度與財務管控,常在高風險下趕工,或者安全護具不完全、安全設施及教育訓練不足等;一旦發生工安疏失,僱主可能會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的重大職業災害罪及《刑法》第284條的業務過失傷害罪、第276條的業務過失致死罪。
而罹難勞工多數是社會中最弱勢的一羣。根據勞動部「營造業重大職災知識平臺」顯示,工地死傷以45至54歲、日薪約1,100元的臨時工及其他工種居多,當其不幸發生意外後,全家生計都將陷入困頓。尤其臨時設施(像鷹架、開挖及模板等)通常是由大型營造廠轉包或分包給土木包工業(工程行),層層轉包剝削利潤,罹難勞工約有56%沒有勞保,一旦發生重大職災,包商倒的倒、跑的跑,勞工及家屬難找到僱主負責,可能連勞保職災補償也領不到!
一般公共工程都有設置安全衛生品管人員,在現場稽查是否有不安全的動作、設備或措施,但他們多屬兼任而非專任,執行上難以到位。根據《勞動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僱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劃,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但多因罰則太輕而未受到重視。另外,同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營造廠、再承攬的小包商分別僱用勞工時,爲防止職業災害,應設置協議組織、工作場所巡視、安衛教育及防止職災等必要事項。
筆者建議,《政府採購法》應修法增訂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履約,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否則影響投標資格;勞檢機關目前的事故發生後追懲,改爲事前預防制,即增加突擊式檢查,使其不心存僥倖;僱主及監造者應瞭解對勞工的保護義務,否則出事須負刑責;不要因省錢或趕工而偷工減料。「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爲勞工基本人權,況且人命關天,降低工地職災率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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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