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死亡後要繳交的所得稅 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核釋,如果被繼承人有應該繳的所得稅,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也有利於配偶。(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示意圖)
財政部今(23)日發佈解釋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前年度的所得,以生存配偶,其死亡日後的所繳納的綜所稅、屬於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定公式計算的應納未納綜所稅,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簡而言之,如果丈夫今年不幸過世,那麼明年就5月改由太太來申報綜所稅,但是因爲丈夫今年還是有所得是由太太合併報稅,未來就可以按照比例與公式算出丈夫應繳的稅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計入遺產稅中,對於較高所得的民衆來說,可扣抵的部分就較多,算是小小的鬆綁。
財政部說明,解釋令發佈前,以配偶爲納稅義務人可以自遺產總額扣除被繼承人人死亡應納未納的綜合所得稅,僅限於所得稅法所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死亡,遺有所得配偶申報的情況。至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選定配偶爲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後才繳的綜合所得稅,即屬於被繼承人所得的部分,並不能從遺產扣除。
但是,綜合所得可以採取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被扶養的親屬的各類所得,應該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計算稅額,且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繳納的稅款,仍可透過繼承人的內部關係自遺產關係獲償,同以配偶爲納稅義務人也應該有一致的規範,所以財政部重新核釋,如果被繼承人有應納未納的綜所額,都可以遺產總額扣除。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的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需按年分別計算,並以被繼承人所得佔被繼承人及配偶所得合計的比率計算;又爲配合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的規定,公式也增訂股利及盈餘稅額比率及所得比率,以合理計算屬被繼承人股利及盈餘的應納未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