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哪些條件」才合憲? 相關爭議一次看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憲法法庭今(20)日就死刑合憲與否,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爲,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以死刑爲最重本刑之規定部分,其「目的」尚屬合憲。 至究應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爲,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

●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法庭指出,死刑應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且其刑事程序之規範及實踐均符合「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者。於此範圍內,係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爲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

●「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

接者,憲法法庭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先就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爲人系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僅系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

●犯罪動機與目的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爲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

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係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爲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爲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

●大法官舉例3種情況

大法官舉例(例示非列舉),一,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是否出於預謀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之惡性重大動機。二,就犯罪手段程度,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爆裂物毒藥,是否對被害人施以不人道、極端凌虐、殘忍手段。三,就犯罪結果而言,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殺害兒童、老年人、懷孕者。

●量刑

在量刑方面,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爲人相關之一般情狀,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

●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

另外,死刑之科處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且,第三審應有辯護人在場、應經言詞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