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看點一》37死囚有生機?反廢死學者:死刑絕對合憲

由37名死囚共同聲請的「廢死釋憲案」,憲法法庭在20日宣佈釋憲結果。(圖:shutterstock/達志)

由37名死囚共同聲請的「廢死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下午將宣佈釋憲結果。《中時新聞網》特別整理先前在憲法法庭以及意見書中,支持廢死的學者辯論重點,供讀者參考。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賴擁連表示,「現有111國廢除死刑,24國不執行死刑,54國保留並執行死刑。《憲法》就是人民與政府的契約,政府保障人民權利,政府相對也有權力要求人民配合事項或負擔義務,犯罪者爲滿足私慾而擅自剝奪他人權利,政府即有剝奪犯罪者權利的能力」。

賴擁連強調,人要爲自己行爲負責,違法亂紀、傷害他人正當權利的行爲,負責的方式就是要接受司法制裁。犯罪者使用最極端、惡劣的傷害行爲剝奪他人權利,只能以死刑作爲必然的對應刑罰,死刑是「正義的絕對要求」,沒有其他手段可滿足正義的需求。

賴擁連認爲,死刑制度絕對合憲,但應「存而不廢、存而少用」,提供法官多一個具有比例原則正當性的裁量選擇。最後賴擁連也說,「未來是否廢死,要多讓被害者跟家屬表達意見,交由具民意代表性的國會,根據民意滾動性發展來定奪。近15年來大法官爲被告及受刑人擴張權利,猶如『失速列車』,一味偏袒加害者之下,司法天秤已失衡」。

開南大學法律系榮譽教授鄭善印則表示,「應迴歸犯罪者個人責任,反對廢死論述。《憲法》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廢死,死刑有無違憲,不適合只透過大法官釋憲就輕易決定,應經國民公投程序判斷,如日本每幾年就做一次官方民意調查,瞭解民意對於死刑的意向」。

鄭善印也強調,「死刑絕對合憲,但在實質比例原則下,應在有死刑規定的法律中做限縮,並明訂犯罪者的辨識能力程度、精神是否有障礙等標準,判定不罰或輕罰刑責」。鄭善印說,死刑具有不可回覆性,有誤判可能,應多加配套措施,如第三審時強制辯護、言詞辯論等;另若在死刑與得假釋的無期徒刑間,加上「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也可緩和廢死與反廢死的衝突。

而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許家馨則認爲,「死刑存廢是兩種價值體系的衝突,沒有哪一種必然優越,也沒有邏輯上的必然性,不適合由憲法法庭進行終局決斷。死刑存廢應由立法機關透過民主審議機制,審慎評估與討論,且保有開放性空間」。

許家馨指出,「若採取生命權的寬泛解釋,僅因無法證明死刑的邊際嚇阻效果就宣告違憲,無期徒刑、30年有期徒刑的邊際嚇阻效果也可受到挑戰,將動搖罪刑相當原則組織起來的司法體系」。

許家馨最後也坦言,依「溝通應報理論」,罪刑相當原則下的刑罰宣告有重要象徵意義,法院代表社會宣告特定犯罪行爲嚴重程度,及相當程度的責任。但刑之宣告,與是否或如何執行是兩回事,國家可考量政策,保留死刑、宣告死刑,但不加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