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 還能判死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
衆所矚目的「死刑合憲性」判決終於出爐,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制度「有條件合憲」。既不說廢死,卻也沒有全盤保留死刑,那是什麼意思?到底今後法官還能不能判處死刑呢?
簡而言之,憲法法庭判定「死刑」作爲一種刑罰,可以繼續存在。但何種情況可以判處死刑,大法官們則加上了諸多條件。實體上的條件是必須是故意殺人,且個案犯罪情況極度嚴重(例如恣意無差別殺人,或是極端凌虐等);而在程序上,憲法法庭更加上了數項法律原本沒有規定的要件,包括第三審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等。此外,被告如有嚴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則會產生不得科處死刑或是不得執行死刑的情況。
雖然看起來大法官是對死刑加了許多限制,但基本上還是傾向「維持現狀」。這是近年來在人權領域採取司法積極主義的大法官們,難得節制且尊重社會主流價值的一個判決。憲法法庭依然保留死刑作爲選項,讓社會最不能容忍的惡劣犯罪者有可能被科處極刑。而且,在普通法院都已極少判處死刑,那些「條件」、「限制」絕大部分也都是現狀下的實務操作。
回想一下,許多社會矚目,衆人皆曰可殺的案件,法院不是依然引用「精神障礙」或「教化可能性」等理由拒絕科處死刑嗎?最高法院還自行創造比人權公約更高的標準,拒絕將縱火奪6命的罪犯判處死刑。相比之下,憲法法庭本次的判決,頂多只是將不願判死刑的普通法院發明出的各種標準予以「憲法化」而已。
從另一個角度看,在程序上讓死刑的科處、執行更加嚴謹,這可說是社會共識──即使支持死刑的人,也不會希望有任何誤判。所以憲法法庭的「妥協」使得支持死刑的人士很難嚴厲批評。
由於深受歐陸思潮影響的國內法學界,「廢死」幾乎成爲信仰,再加上現任大法官在許多案件中都展現出強烈「使命感」,不受民意與社會主流聲音拘束,所以國人似乎多半預料憲法法庭會宣告現有的死刑規定大幅(甚至全盤)違憲。沒想到這次大法官在8成以上強烈的民意壓力下,採取了一個跟美國最高法院很相似的妥協、務實立場—保留死刑作爲最惡劣犯罪的選項,但要求更高的標準。
主筆大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承認「在我國曆史及社會脈絡下,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於目前時空仍爲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也表示「依審判當時之我國社會通念」對於惡劣殺人者處以死刑,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這就是務實地承認社會大衆的法律情感以及價值觀,的確是刑罰應該考量的因素;同時也擺脫「大法官代替人民決定公共價值」的反民主情結。
雖然有不同意見的大法官感嘆,多數意見放棄了「對死刑制度道德問題的根本性探究」。然而,多數大法官總算了解,「道德問題的根本性探究」在民主國家中,本來就不是大法官的權責,而是全體人民。
大法官沒有對死刑存廢一槌定音,所以這個球又回到人民、立法院、法院及執法機關手上。
既有的死刑犯已沒有釋憲這個救濟,那除了部分可以提起非常上訴者外,何時要執行?在死刑愈來愈少的情況下,立法者是否考慮參酌大法官的建議,制定更長期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真正的無期徒刑?法院將來要如何界定所謂「最嚴重」的故意殺人?嚴謹的死刑,是否在我們的司法制度會被操作成實質廢死?
這些都是憲法法庭拆彈避免政治風暴之後,我們開始要思考的問題。(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