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僞造57枚"蘿蔔章" 8年騙取6家銀行超5億 國有大行也中招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起案件顯示,作爲二十餘家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季某,通過僞造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購銷合同、企業印章等方式,指使公司多位下屬向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恆豐銀行、齊商銀行、威海市商業銀行、濟寧農商行騙取貸款總計約5.17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發前季某還因涉嫌行賄罪被留置,偵查機關對季某訊問之前已掌握其罪行,但在留置期間其並未交代涉嫌騙取貸款的犯罪事實。法院一審結果顯示,季某犯騙取貸款罪、行賄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此外,季某多位下屬也涉及騙取貸款罪落網,分別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季某,男,中專文化,山東裕林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二十餘家公司實際控制人。2016年,季某安排吳某彬僞造了天津森偉科技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的21枚印章,企圖通過季某實際控制的金嘉威商貿有限公司從銀行騙取貸款,因銀行審覈嚴格貸款未成功。
爲繼續騙取銀行貸款,之後,季某又指使其下屬員工曹某、徐某超等人,通過經營“誠信工藝美術刻字店”的高某偉僞造公司印章,包括濟寧中山公用水務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的共計36枚公司印章。也就是說,季某等人爲騙取銀行貸款前後共僞造了57枚“蘿蔔章”。
法院查明,從2011年開始,季某利用實際控制的山東長金昊煤業有限公司、濟寧順天經貿有限公司等二十餘家公司,通過僞造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購銷合同等方式,指使下屬員工曹某、嚴某、徐某超等共7名員工,分別從建設銀行濟寧分行、農業銀行濟寧開發區支行、恆豐銀行濟寧分行、齊商銀行濟寧高新區支行、威海市商業銀行濟寧分行、濟寧農商行共6家銀行合計騙取貸款約5.17億元。用於匯入季某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購買房產、歸還貸款本息、發放薪資等支出。
判決書顯示,截至案發,季某及其公司尚欠上述銀行共計約5.1億元。其中,尚欠齊商銀行4筆貸款本金共1.89億元;尚欠恆豐銀行3筆貸款本金約1.5億元;欠建行濟寧分行、威海銀行、農行濟寧開發區支行貸款本金分別爲7537萬元、4442萬元和2273萬元。
季某犯下的罪行還不止與此。法院在審理中瞭解到,季某捲入此項騙貸案之前,已經被偵查機關以涉嫌行賄罪立案,在對季某訊問前,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其罪行,但季某並沒有主動向監察委員會交代涉嫌騙取貸款罪的犯罪事實。
同樣捲入這起鉅額騙貸案的還有季某的8位員工和1位經營刻章業務的人員,這些人員先後被公安機關抓捕並交由法院審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曹某、徐某超、嚴某等共7人存在通過僞造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購銷合同等方式的犯罪事實,上述事實,7位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偵查機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季某下屬吳某彬、經營“誠信工藝美術刻字店”的高某偉僞造公司印章共計57枚,對於被指控的僞造公司罪及犯罪事實無異議。
山東省金鄉縣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29日對季某作出判決,認定季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還構成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並查封、扣押相關財物,退賠被害單位。
法院認定,曹某、顏某、吳某民、徐某超等7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均構成騙取貸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吳某彬、高某偉僞造公司印章,其行爲均構成僞造公司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曹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4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其餘6人分別被判以1年5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的刑期及緩刑,並處以2萬至6萬元不等的罰款。僞造公司印章的高某偉和吳某彬被分別判處1年5個月、1年2個月的有期徒刑,及1萬元的罰金。相關僞造印章一併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