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房 內政部公佈許可辦法

但對於建築業等私法人買受「都更地區」或「都更單元」範圍住宅,如果尚未到公展及審議階段,內政部說明,因該等地區還需長時間整合,並於取得區內所有權人一定比例以上同意,因此仍維持採取需經許可取得方式,並受五年不得移轉等限制。

內政部強調,這是爲了避免沒有整合意願的私法人藉機於取得住宅後,變相短期出售炒作,同時有助於有心整合的實施者能加速整合都更重建。

依該辦法,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申請用途以六款爲限:宿舍;供居住使用的出租經營;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都市危老建築物重建;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合作社爲設置住宅公用設備;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其中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用途爲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者,以成屋爲限,且應符合五大條件之一。

一是屋齡30年以上;二是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三是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或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

四是依都市更新條例經公開展覽的都市更新事業計劃範圍。五是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經覈准的重建計劃範圍。

至於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用途爲宿舍者,其申請戶數及已買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

所謂戶數以獨立門牌且有獨立對外出入口爲計算基準。經常僱用員工數,則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該私法人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爲準;若私法人設立未滿12個月者,以其設立後平均月投保人數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