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爭取在監投票勝訴 桃選會緊急開會確定上訴

臺北監獄王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與桃園市選舉委員在獄所設置投票所遭拒,提行政訴訟爭取選舉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獲判勝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監獄王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與桃園市選舉委員在獄所設置投票所遭拒,提行政訴訟爭取選舉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獲判勝訴。據悉,桃選會今天上午緊急開會討論,確定上訴;桃選會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正式判決書,收到之後就會依相關訴訟程序辦理。

王姓受刑人因案須入監服刑至2031年1月20日,他在2020年1月14日將戶籍遷入北監,並在去年委由監所函請中選會與桃選會在獄所設投票所,讓他能在籍投票,但中選會與桃選會以監所情況特殊拒絕,因此提行政訴訟。他興訟主張選委會拒絕在監所設投票所,卻在監所旁的三信社區活動中心設置,有處分違法情形

北高行合議庭認爲,王姓受刑人是戶籍在臺北監獄的在籍選舉權人,投票權受法律保障,但他無法在監或出監投票,選舉權確實受到行政權侵害。桃選會依選罷法有爲在籍選舉權人在適當處所設置投票所的義務,也做過沙盤推演,但未加以考量王的請求,並將投票所設在王無法前往的地方,顯有行政怠惰,因此判處分違法。

據悉,桃選會今天上午緊急開會,認爲行政處分並無瑕疵,所以決定上訴;桃選會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會委由律師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