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爭取在監所投票勝訴 桃園選委會將提上訴

王姓受刑人不滿桃選會及中選會不在監所設置投票所而提起行政訴訟,獲判勝訴,而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將於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姜霏攝)

臺北監獄王姓受刑人要求中選會及桃選會在監獄場所設置投票,遭到拒絕後提起行政訴訟爭取選舉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獲判勝訴。而桃選會5日上午臨時召開會議討論,收到判決書後將依規定提出上訴。

據瞭解,王姓受刑人在2020年1月14日將戶籍遷入北監,並在去年委由監所函請中選會與桃選會在獄所設投票所,讓他能在籍投票,但中選會與桃選會以監所情況特殊拒絕,因此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爲,王姓受刑人的投票權應受法律保障,但他無法在監所投票,亦無法出監投票,選舉權受到行政權侵害。桃選會未加以考量王姓受刑人的請求,將投票所設在王無法前往的地方,顯有行政怠惰,因此王姓受刑人獲判勝訴。

桃選會迴應,經由會議討論後認爲,桃園市選委會屬選務機關,一切均依法辦理選務,對於本案判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依規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