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超700萬元,寧夏工信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被判十年半

據寧夏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日前一審公開宣判,張宏年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張宏年犯罪所得及部分犯罪所得混同購買房產的相應增值部分,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張宏年利用擔任自治區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衛市政府副市長,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請託,爲其在承攬工程、申請企業項目補貼、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錢款摺合人民幣共計620.8305萬元。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張宏年退休後接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請託,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報項目補助資金、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人民幣現金共計93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宏年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數罪併罰,依法予以懲處。鑑於張宏年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如實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在案,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