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開槍殺人 男二審仍判16年

男子郭鎮豪涉嫌在民國101年底赴中國大陸廣東射殺陸籍男子後潛逃返臺,一審殺人罪判16年徒刑,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涉嫌在民國101年12月間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世界金融中心德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槍射殺大陸地區人民谷姓被害人後,潛逃返臺。

檢警調查中發現,郭姓與被害人因爲有嫌隙,以拜訪友人茶葉禮物之名,找到谷姓男子,並在被害人與配偶通話時,持槍射擊被害人背部及左胸部,導致雙肺及心臟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郭男事後搭機來臺,企圖躲避查緝。

案由大陸公安部提供情資請求法務部協助偵查,經桃園地檢署偵辦並提起公訴,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郭男1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10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