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子女 明年採4裁決

配偶扶養子女裁決機制一覽

配偶不和而分居,苦的不只是子女、還有國稅局。在報稅時,配偶常常重複申報扶養子女、爭搶抵稅權益,過去我國以實際扶養事實者裁定,但考慮到各家庭民法定義財政部近日公佈所得稅函釋,配偶若重複申報扶養子女,依序採四大裁決機制:配偶協議監護登記、同居天數實質扶養事實,2021年報稅即可適用。

財政部表示,自2021年5月報稅季起,若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國稅局首先會看雙方協議,若無共識則以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者優先列報。若配偶雙方都不符合前兩項,則依照課稅年度內與子女同居天數,較長的一方優先列報,若還是相同再以實際扶養事實認定。

官員指出,配偶即使分居,只要達成協議、由特定一方申報扶養子女,即可適用最優先申報扶養順序。但實務上,雙方配偶若早已相處不睦而分居,要取得報稅共識根本難如登天,因此多半要進入第二順位的裁決機制。

依照財政部1977年函釋,我國過去扶養子女裁決機制第二順位爲扶養事實,後續纔看監護人、同居天數等。然而,官員指出,當雙方配偶在國稅局提供扶養資料後,很容易形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情況。扶養除負擔教育費、生活費以外,還包括生活起居、人身安全保護等無形照顧,國稅局判斷也有難度,可說是清官難斷家務事

此外,財政部考慮到民法第1098條定義,監護人爲受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像是子女有刑責罰則時,監護人需代償,其法律地位較扶養人更優先。

而扶養子女除了外在費用外,財政部認爲,同居的教育照顧更爲關鍵,過去不少扶養爭議案件可看出子女較需要實質照顧,金錢費用反而是其次。

經內部討論後,財政部確立監護人優先於同居者、同居者又優先扶養者等兩大原則,因此今年以新函釋取代1977年舊令,確定第二順位爲監護人、第三爲同居天數、第四纔是扶養事實,預計可解決大部分重複申報扶養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