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親屬 逾60歲免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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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民衆報稅若要申報扶養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如果該親屬年滿60歲可免附證明文件。

但如果未滿60歲,則必須附上無謀生能力證明像身心障礙手冊、年收入低於19.2萬元等,才能申報扶養抵稅。

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列報扶養。

但如果列報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必須要證明爲無謀生能力,主要涵蓋四種情況,包括需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重大疾病、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還有年收入低於基本生活費19.2萬元等情況,導致無法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符合任一種即可適用。

官員也指出,如果是身心失能者,需符合衛福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公告長期照顧要件;另重大疾病範圍包含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但必須要有醫院診斷證明。至於直系尊親屬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19.2萬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爲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病人,也屬於無謀生能力範圍。

依110年度綜所稅標準,每扶養一位親屬,其所得也要納入計稅。扶養未滿70歲親屬,每位可多扣8.8萬個人免稅額;滿70歲者每人免稅額則爲13.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