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失業親屬 不合規定要補稅

爲減輕家庭負擔,綜所稅提供申報扶養減稅效益,每扶養一位可享有8.8萬免稅額,若本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滿70歲,免稅額度可調升至13.2萬元。此外,若適用身心障礙或長照特別扣除額等,還可分別享有20萬元、12萬元減稅額度。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受扶養親屬身分可分三種,包括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等。如果扶養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需同一戶籍或同居,僅需證明扶養事實;但如果扶養其他親屬,必須有扶養事實與同一戶籍或同居。

另外,扶養也要看適用條件,如果是「特定年齡」,像是年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如本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或是未滿20歲的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等,只要有扶養事實即可申報適用。

但如果申報扶養年滿20歲的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必須要檢附其他證明文件如「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例如在學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醫師診斷證明,無謀生能力則是重大疾病、身心失能、受監護宣告且尚未撤銷等證明文件。

至於申報扶養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必須證明該親屬爲無謀生能力,其定義較其他親屬不同,直系尊親屬無謀生能力包括該親屬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標準(109年度爲18.2萬元)、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屬於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患者。

官員強調,疫情影響部分員工生計,民衆可能誤報扶養失業、放無薪假或補習等親屬,但不符合稅法上無謀生能力如重大疾病或失能等規定,國稅局將剔除並要求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