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2788萬績效獎金 少將朱建羣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少將朱建羣涉嫌指示部屬,將未研發成功的自制品取代外購品,詐領2788萬餘元營運績效獎金。新北地院今宣判,因罪證不足判處朱男無罪。(蔡雯如攝)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少將朱建羣擔任第202廠長期間,負責督導雲豹甲車自動滅火系統研發自制案,他因涉嫌指示工務中心士官長林啓勝、工務中心上校工務長王允成等人以未研發成功的自制品取代外購品,詐領2788萬餘元營運績效獎金。新北地院今宣判,因罪證不足判處朱男等人無罪,而林男、王男則被依現役軍人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處1年徒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檢調追查發現,朱建羣2015年擔任廠長期間,發現單位經費剩餘狀況不佳,無法發放一定額度獎金給廠內所有軍職人員,便在11月間指示林啓勝、王允成、主計室上校主任帥士炘製作不實單據及假帳,將35套「套甲車自動滅火系統」納入當年度餘絀預估,以自制品名義交付給第209廠,但實際上卻是向外購買,虛報4093萬餘元賸餘,使得軍備局覈算獎金人員誤信其績效,核發2788萬餘元獎金。

新北地院指出,朱建羣雖然有指示王允成尋找調整甲車滅火系統成本,但未具體指示降低成本的方式,且當王允成回報最佳賸餘金額時,朱男也未詢問具體作法爲何,只有指示「惟凱的就用惟凱的交,自制的就用自制的交,不要混」等語,顯見不知王允成、林啓勝將自制品與外購品對調、降低成本的行爲。

朱建羣2016年1月召開生產製造會時,才得知外購品解繳至第209廠,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朱男在王允成增加賸餘時,已知自制品未研發成功而外購品即將解繳一事,而朱男身爲廠長,指示部屬降低成本,符合激勵員工潛能的本旨、規定,難認有爲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法官認爲,朱男2016年間還將聘僱人員獎金分配額度增加0.1個月,減少軍職人員獎金分配額度,若他有不法所有意圖,應該會藉機「調高」軍職人員分配額度,不會反其道而行,顯見他沒有意圖爲自己或他人所有。

另外,其部屬帥士炘身爲主計人員,並不熟悉工務中心用自制品與外購品對調方式計列成本,因此也無積極證據證明2人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因此判處朱建羣、帥士炘無罪。

針對王允成、林啓勝以自制品與外購品對調方式,降低成本,損害「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營運績效獎金正確性,法官認爲,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態度尚佳,考量其長期服務軍旅,任職期間表現良好,因一時失慮觸犯案,因此判處1年徒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