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死前女友腦麻兒 醋男無期定讞
屏東縣男子趙世翰因不滿林姓前女友與他分手後結交新歡,去年他竟放火燒她住的套房,造成她患有腦性麻痹、行動不便的25歲兒子被燒死,歷審依殺人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他提上訴辯稱因放火位置離死者很遠、非故意犯罪,最高法院不採信他的說法,駁回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趙世翰去年因不滿林姓前女友另結新歡,他跑到林的租屋處縱火,害她腦性麻痹、行動不便的兒子被燒死。最高法院8日維持歷審認定,考量他先前對林女兒子不錯,非毫無教化可能,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定讞。
趙男2011年與林女交往且同居多年,期間分合多次,2018年,他酒駕入獄服刑,去年出獄之後,林女提分手,告訴他已經結交新男友,趙心生不滿,5月到林女與她兒子同住的屏東日租套房縱火。林女不在家,但兒子因腦麻行動不便無法逃生,活活被燒死。
屏東地院審理時,趙否認縱火,但前女友出庭證稱,趙出獄後他們談妥分手,但趙不甘心她交新男友,只要喝醉就會打電話騷擾她並恫嚇,「有時候事情就是因沒接電話而發生!」法官認爲他罪證確鑿,判處無期徒刑。
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趙改口坦承放火,但強調沒殺人意圖,法官不採信辯詞,認定他手段兇殘且犯後態度不佳,考量他先前對待林女的兒子不錯,還不到喪盡天良、毫無教化可能,沒有永久隔離必要,仍判無期徒刑。
趙提上訴,主張沒有看到林女的兒子,他放火位置距離對方很遙遠。但最高法院認爲,趙男與死者母親同居2年多,應該知道他們同住一房,且套房不大,他自承知悉死者無行動能力,當可預見死者無法逃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