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證監局對宇林德公司出具警示函

山西證監局12月30日發佈對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爲:2023年3-6月,公司及子公司向關聯方豐鎮市宏升炭素有限公司拆借資金合計772.22萬元,宇林德遲至2024年3月21日才召開董事會審議並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且公司在相關公告中將資金拆借金額披露爲730萬元,存在部分資金拆借未披露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完整。

本文源自:金融界AI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