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證監局:對杭州清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杭州清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該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爲:一、委託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二、通過定製化專戶產品提供通道服務;三、部分管理產品的合格投資者和適當性管理不規範,如替投資者預勾選項和備註信息、缺少資產證明或收入證明,缺少問卷調查,未進行雙錄等;四、部分管理產品的投資比例存在超越基金合同約定;五、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