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高校三教師獲博士學位後辭職遭拒 校方:雙方簽有協議
近日,有媒體報道,山東濰坊科技學院三名教師在取得博士學位後,提出辭職,學校方面遲遲不辦理相應手續。其中一位老師已收到法院二審判決,要求學校辦理包括人事檔案等在內的各類手續,但學校未予執行。
面對老師們的辭職,學校方面認爲,在讀博之前,雙方簽署了協議,因此暫不執行濰坊中院判決合情合理。
協議在先,老師們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學校又能否不配合辦理人事檔案相關手續?
張老師讀博協議
張老師讀博協議
三位老師中,張老師最早獲得博士學位,2018年8月她於韓國某高校畢業,當年7月,向此前工作的山東濰坊科技學院提出辭職:“2013年的時候學校鼓勵出去讀博士,因爲之前有計算機系的老師們也出去了,就是去韓國,我們外語系的幾個也想去,然後這些所有的讀博手續都是我們自己辦理的。”張老師說。
讀博士之前,學校與張老師簽訂了一份協議。她說:“當時和學校簽訂了協議,兩年的脫產時間,兩年之後回學校邊寫論文邊上班,確切的說應該是2015年8月就回學校上班了。”
張老師一審判決
張老師給中國之聲發來的這份協議中寫到,“學院委託韓國東西大學等國外大學培養博士,經學院與參加博士學習人員協商,就攻讀學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其中包括學校支付乙方學習期間(三年)的工資、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等,同時乙方攻讀博士學位,不轉本人人事檔案、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如在服務期限內調離學校,所發放工資和報銷經費按實際服務月數沖銷後,餘額如數返還學校等。
張老師說,在攻讀博士學位過程中,因爲一些原因,自己與家人兩地分居,因此在獲得博士學位前一個月,她通過郵寄方式向濰坊科技學院人事處寄發辭職通知書。
張老師二審判決
張老師說:“家裡發生了一些變故,然後就孩子去爸爸的工作地上學,我就特別想和家人團聚,我就提出了辭職申請,當時我們外語學院的領導是簽了字的,然後我按照學院的要求,逐級申報。到最後給我答覆,就是說學校院務委員會開會,決定說我沒有辭職的權利,就是因爲存在這個協議。”
另兩位老師——王老師及崔老師,於今年6月取得了博士學位,先後在6月及7月向學校提出辭職。王老師說:“我們可以選擇定向讀博,也可以選擇非定向讀博。但人事處不允許,只能在職讀博,協議上最重要的約定就是讀博期間不能帶走檔案,然後一定要服從學校的教學安排。是基於這樣的情況去讀的博士,讀博以前的時候也沒有打算換單位,因爲老公孩子當時都在本地。”
崔老師的情況幾乎與上述兩位老師一致,崔老師介紹,讀博期間的所有開銷均爲自付,同時,也完成了學校的工作和教學任務。“我脫產學習一年之後,就按時返回了工作崗位,承擔了一線教師正常的教學任務,平均每週12節課的課時,還要擔任輔導員導師或者班主任。我都按照學校的要求擔任過這些工作。”崔老師說。
兩位老師的離職申請同樣未能獲批,之後,校方還發布《濰坊科技學院教職工離職管理辦法(試行)》,其中提到:學校定向(委培)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自取得學位證之日起,在校服務年限順延5年。三位老師均認爲,這項協議在她們提出離職申請之後發佈,沒有約束力。
人事檔案關係無法正常轉出,就無法入職新工作。三位老師辭職遇阻,均採取了相應的法律手段。以張老師來說,2018年提出辭職未果後,2019年6月,張老師向壽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張老師說:“勞動仲裁委作出了裁決,科技學院15日之內給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轉移。”
濰坊科技學院對上述仲裁結果不服,訴至壽光法院。2020年1月19日,壽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濰坊科技學院敗訴,法院判定學校方面應及時爲張老師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濰坊科技學院提起上訴,2020年6月1日,濰坊中院駁回濰坊科技學院的上訴,維持原判。
張老師說:“他們還是不給答案,我就只能申請了強制執行,7月4號的時候,去壽光人民法院遞交了書面的強制執行通知書,8月19日的時候給我立案了。 8月31日,得知法院已經下達了強制通知,但是科技學院一直就沒有聯繫我,給我轉檔案。”
另兩名老師目前已提起勞動仲裁,分別於9月28日開庭審理,截至記者發稿時,仲裁結果還未出爐。
三位高校老師獲得博士學位後,向學校提出辭職一事被媒體關注後,得到廣泛關注,一些聲音認爲,三位老師提出辭職符合法律規定,其中一位老師也已經收到法院終審判決,學校方面應按照法律規定爲其辦理人事關係等手續。勞動法專家左祥琦表示:“聘用合同我們可以理解成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這個合同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是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這也就是爲什麼法院對於張老師他的一裁兩審,最後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也是認定確認了聘用合同已經解除(的原因)。聘用合同的解除導致了培訓協議也已經解除了,這些協議其實都是屬於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項下的,不存在說聘用合同解除了,但是我培訓協議還沒有結束。”
當然,左祥琦認爲,職工如果在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內提前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學校方面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一方面是聘用合同的解除,按照法律規定,人家提前在這些書面通知你單位30天以後就已經解除了。你說他培訓協議違約了,他應該承擔違約賠償金,你就你就讓他賠償承擔,不承擔或者他承擔的金額達不到你的要求,那你可以去訴訟或者仲裁。當然,單位的培養,不是單純經濟問題對吧?他有很多其他的方面的一些損失,都包括機會的損失,因爲靠法律上的違約,單位它可能也解決不了它的問題。”左祥琦說。
站在學校一方考慮,也代表了部分輿論的聲音,甚至有網友認爲,老師們拿到博士學位後辭職,是“見利忘義”的行爲。就學校方面的考量,中國之聲昨天多次聯繫校領導及人事部門,但截至發稿,未得到回覆。
三位老師表示,提出辭職,首先確是家庭出現了實際的、需解決的情況;此外,人才流動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學校應通過人性化手段留住人才,而非置法律於不顧。崔老師說:“我們也理解學校現在學校的發展需要引進高層次的人才,需要有博士學歷或學位的一些人才,但是怎麼去吸引人才,一定會有能夠打動老師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單方面的說就是長期服務期,不讓走這種行爲,我感覺是與現在的國家法律法規不相符的一種行爲。”
左祥琦認爲,老師及學校方面的矛盾,實際也反映出深層次社會制度建設需要思考的問題,如何在法律之外,構建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的信用體系,在就業與招聘過程中,通過良好信用及政策吸引人才,需要相關部門思考、引導、建設、完善。事件進展,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