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縱火犯、炸彈客、劫機犯 禁止擔任保全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25日上午三讀通過「保全業法修正草案,將來縱火犯、炸彈客、劫機犯、在流通食品下毒的千面人或在公共水源下毒者,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不過,在民國92年1月22日前已經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根據條文規定,包括曾犯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使用爆裂物等,不得再擔任保全人員;另外,若故意犯條文明定之外的罪,受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判刑確定,執行完畢未滿5年者,也不得擔任保全,修法將5年改爲1年,並加但書「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