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法日本 管好八大行業

上個週末臺中夜店惡火,震撼整個社會。事後的一片檢討反省究責之聲,除了指責爲何業者登記「飲料店」竟改爲夜店外,回頭試想一下,在我們周遭社區之中,跟我們生活關係較密切的卡拉OK店是怎麼登記的?

我國商業登記中,卡拉OK、KTV店都稱爲視聽歌唱業,屬《八大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管轄範圍。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顯示,二○○五年全國的視聽歌唱業總數爲一○六八家,臺北市僅八十四家,二○一○年臺北市也不過九十九家。然而事實數字應有五倍以上的差距,普遍而言,卡拉OK店多登記爲小吃餐飲零售、飲料,以規避龐雜的八大行業規定

筆者曾輔導卡拉OK業者經營,以臺北市內建置相關公司步驟程序來看,其需先確定租屋使用區域爲商業區(商一至商四),若租商一至商三的位置,營業地板面積需與鄰接道路有規定以上之距離;接着需瞭解租屋之建築物的使用執照,是否包含視聽歌唱使用(通常沒有),若無則須向建管單位申請執照變更與繳交規費,並且若超過一定坪數,須有相當數量之停車位、裝卸位,若無則須繳納補償金;然後開始展開公司登記的相關程序,但由於是八大行業,連帶需要向商業處繳交八大行業切結書、與管區派出所查覈刑事紀錄證明、向保險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完備室內消防設備,並向消防單位申請稽查與證明;最後向國稅局申請稅籍號碼,成立公司。

可想而知,一般家庭卡拉OK店並無能力如上述這般程序申請,然而爲何都能通過營業?主要是登記餐廳小吃店時,業管機關用的標準會以是否有大廳包廂、卡拉OK是否收費來認定其爲視聽歌唱業,進而採《八大行業管理自治條例》管束。想當然爾,這類店家多不只一個包廂,甚至用巧思讓大廳區隔出像包廂的形式來營業。不過從阿拉夜店的教訓來看,是否爲大廳或包廂根本不重要,即使其只有一個大廳的空間仍然出事,可見這根本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業者爲了要多賺私利,爲了吸引消費者在不對的場所做出危害公安、罔顧性命之事。

卡拉OK這類休閒社會出現的娛樂活動,其實並非壞事,其甚至能呈現出國家在經濟、智財上是否爲先進國家之列。如日本全國卡拉OK事業者協會揭示二○○九年日本的終端市場產值達六三七三億日圓,如此高的產值即爲智財保護的最佳範例。日本卡拉OK從上而下的蓬勃發展,乃是因爲其管制較爲寬鬆,以及民衆視爲正當娛樂所致。

反觀臺灣因爲有了一九九五年臺中衛爾康事件的教訓,積極層面乃保障業者、小老百姓與政府當局,卡拉OK、KTV店都屬於「八大行業」。遺憾地是「八大行業」惡名遠播,民衆記憶難以褪去,儼然KTV只能由擁有財力的業者開設,其他家庭卡拉OK店只能如過街老鼠,在街頭巷尾運用名目穿梭。

從阿拉夜店事件中,除見得業者在競爭下的利益薰心,行政單位間協調能力的不足,可能知曉查緝「慣犯」而不作爲,但也反映出如卡拉OK、KTV等與民衆甚爲親近的八大行業,其法令疊牀架屋,與實際民生相互違背。有關當局不是檢討法令之不足,而是該梳理重建法規體系,有條不紊地對待不同性質的八大行業。(作者爲臺灣大學智活中心創新服務生活實驗組專案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