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神偷技正「山寨收據、戳章」出租講堂 每次8千到1萬全部收口袋
▲清大一名黃姓技正,利用出租大講堂中飽私囊,4年不法所得高達11萬餘元。(示意圖/資料照)
清華大學黃姓技正2014年起負責管理人社院場地出租事務,竟私自接單將出租所得放進自己口袋,還僞造單據取信租用人,4年的不法所得高達11萬餘元,經校方報請廉政署查辦,新竹地院依背信罪及僞造私文書罪各判5月及3月,應執行7月,緩刑3年。
爲了充實校務基金,清大校方制定借用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對外出租收費,並規定借用者需以轉帳或至校方出納組繳納,所收入將納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清大人社院的黃姓技正從2014年起擔任講堂管理及舞臺技術支援及修繕工程的總務,竟以每次收取800元到1萬餘元的代價私下接單中飽私囊,2014年2月至2018年11月間,不法所得高達11萬200元。
一名陳姓女子於2018年10月間花1萬8千元向黃姓技正租借場地並要求開立證明,黃男爲怕事情曝光,竟一不做二不休在辦公室DIY僞制人社院戳章、借用繳款明細表,蓋上自已的職章後,交給對方。事後校方察覺有異,才報請廉政署查辦。
由於事證明確,證人也指證歷歷,黃男向法官坦承犯行。法官認,黃男爲人社院大講堂的總務人員,負責辦理人社院講堂借用管理事務,卻爲貪圖小利,私下收費,違背其任務,損害清大財產利益,甚至僞造單據,致清華大學權益受損害,認定被告犯背信罪及僞造文書罪,但念及黃男一時失慮,導致犯罪,且犯後態度良好,賠償清大損害,清大也願給予緩刑機會,因此依背信罪判5月、行爲僞造文書罪判3月,應執行7月,緩刑3年,期間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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