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遇正妹跟騷6次「求愛」遭拒 判決出爐賠慘了

《跟蹤騷擾防制法》犯罪行爲包括尾隨接近。僅示意圖,非當事者。(圖 /中時資料照)

臺北市一名47歲蔡姓男子於路上偶遇曉雲(化名),有意追求,後竟多次跟蹤對方出入早餐店,或是公車站盯梢,甚至偷偷尾隨,其跟蹤行爲亦已嚴重影響小云,小云爲此感到後怕,於是報警處理。經臺北地院審理,依跟蹤騷擾罪判蔡男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蔡男與曉雲原本互不認識,只因住處相近,蔡男有次於路上偶然遇見曉雲後,竟萌生追求念頭,後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11日這段時間,多次跟蹤曉雲出入早餐店,或於公車站盯梢,甚至一見到曉雲即上前主動搭訕、贈禮,其尾隨行爲亦讓曉雲感到害怕。

曉雲表示,蔡男曾經6次搭訕,她皆明確拒絕,期間亦曾向捷運站及清潔員工求助,而蔡男見此狀方纔罷休離去。另,曉雲強調,蔡男甚至於捷運上做出摸腿等性騷行爲,更曾深夜牽狗並守候在曉雲住處地下室門口,或是鐵門外。

蔡男辯稱,之所以出現在曉雲住處路線,純粹是爲了遛狗,並非特意等人,同時否認曾經觸摸曉雲大腿。針對性騷控告,鑑於蔡男始終聲稱沒有發生,加之檢方並無查出其他證據,因此予以不起訴。

針對跟蹤騷擾,臺北地院經審酌,認定蔡男非以理性、正當方式追求異性,而其跟蹤騷擾之行徑亦造成曉雲心生畏怖而影響身心,實屬不該。

臺北地院認爲,事後蔡男坦承犯行,但未彌補告訴人曉雲所受損害之態度,而他雖然表明願意賠償3至5萬元,但未被曉雲母親接受,考量他已婚、月薪5至6萬、家中尚有母親、妻子等人需要扶養,因此最終依跟蹤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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