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採尿規定違憲 司法院修法將送立法院審議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司法院日前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送立法院審理;此外,刑訴法律師辯護權、民法第126條、第441條修正草案也將送審。

憲法法庭民國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揭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此判決公告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列席說明立法計劃,並備質詢。吳三龍說明即將送立法院審議的法案,包括刑事訴訟法非侵入式採證的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修正草案重點包含,爲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所爲強制處分的救濟程序更爲周延,明定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的期間者,得準用相關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修正草案也規定,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爲原則,急迫情形逕行採取爲例外,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

修正草案規定,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的效果。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認爲刑訴法等規定就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

司法院指出,已擬具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及第245條之1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的筆記權、明定辯護權遭限制或禁止之救濟程序。修正草案於去年9月13日經司法院會討論通過,送行政院會銜,並於今年2月22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司法院日前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送立法院審理;此外,刑訴法律師辯護權、民法第126條、第441條修正草案也將送審。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