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佃西重劃案涉索賄千萬 前議長郭信良遭重判理由出爐
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里長高進見,涉以佃西重劃案廠商廖堅志提議買賣抵費地爲由索賄1300萬元被訴,臺南地院上午宣判,郭、高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處13、9年,高又教唆犯僞證罪6月,法官認因郭與廖談判及對公務員請託、施壓均是由郭爲之,否認全部犯行,因而判13年。
臺南地院指出,郭信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3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萬元沒收。高進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9年,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萬元沒收,又教唆犯僞證罪處6月。
另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免刑。
臺南地院指出,郭信良否認全部犯行,高進見坦承教唆僞證犯行並否認不違背職務收賄犯行,廖堅志坦承全部犯行,而本案犯罪事實依證人吳順德等人及卷內所附的客觀證據均可證明,郭信良、高進見所辯部分均不可採。
臺南地院認爲,郭信良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賄賂罪;高進見與公務員身分的郭信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賄賂罪及教唆僞證罪。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罪。
臺南地院表示,高進見所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因與廖堅志談判及對公務員請託、施壓均是由郭信良爲之,高進見參與情節較輕,依法減輕其刑。高進見所犯教唆僞證罪,裁判確定前自白犯行,依法減輕其刑。另廖堅志符合自首要信,依法免除其刑。
臺南地院審酌郭信良時任臺南市議長,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職責,竟與高進見共同貪圖私利,收受高達1300萬元賄款,所爲敗壞官箴,重創公務員的廉潔形象,實應嚴予非難,且被告2人始終否認收賄賂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另審酌高進見坦承教唆僞證犯行等一切情形,量處其刑。
至於檢察官另主張郭信良、高進見涉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依卷內事證,尚難推論郭信良是以恫嚇方式向廖堅志逼勒財物,使廖堅志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不另無罪諭知。
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涉嫌佃西重劃案索賄遭重判13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