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能任造假污染環境監測
李英鋒
12月24日,生態環境部召開12月例行新聞發佈會。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局長趙羣英介紹,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開展專項整治以來,共查處了1968家弄虛作假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移送刑事案件167起,公開曝光62個典型案例,起到了強大的震懾作用。(12月25日《北京青年報》)
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作爲環境監督的“技術哨兵”,本應嚴格遵守監測流程和標準,客觀、公正、準確地對排污單位的污染源進行監測、評價,使監測結果真實反映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情況,體現環境監督的技術輔助價值。而一些機構罔顧法律要求和職業操守,把環境監測當成兒戲,以各種方式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致使污染源監測數據成了注水數據、失真數據、“綠色數據”。這使相關污染行爲更具隱蔽性、欺騙性,既給排污單位的亂排污、多排污等違法行爲做了掩護,也會誤導生態環境監管和決策。
數據作假也是一種“污染”,在某種程度上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成了相關排污單位的“幫兇”。生態環境部等五部門祭出重拳,對有問題的機構進行專項整治、嚴厲打擊,取得明顯效果,既彰顯了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零容忍”的態度,釋放出高壓治理的信號,也揭開了第三方環境監測亂象的蓋子,讓人們看到了這種行爲的嚴重性和危害性。
“不到現場、到了不採、採了不測、測了篡改”——有些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全鏈條造假,望着房頂編數據,肆無忌憚地踩踏誠信底線、職業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須承擔相應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明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則針對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行爲設定了處3萬元罰款的罰則。而根據刑法,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決不能讓污染源監測數據造假“污染”監測生態,相關部門應用足用好現有的法律武器,加大打擊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涉事機構及其涉案工作人員充分承擔法律責任,付出必要的法律代價。同時,還應完善法律法規,進一步理順對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責任,賦予有關部門對監測數據造假的處罰權限,並提升處罰標準,豐富處罰種類。可分層設定多個處罰檔次,並設定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資質等處罰,對相關違法人員實施失信懲戒和禁業限制。
生態環境等部門還應不斷優化監管措施,升級監管能力,不斷挖掘視頻監管、大數據分析等技術監管的潛力,健全對環境監測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實現“現場可視、設備可溯、監測可控、樣品軌跡可追”。此外,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有獎舉報等方式鼓勵排污單位和環境監測機構的內部人員提供造假問題線索,形成內外監督的閉環,做到對環境監測弄虛作假早發現、早干預、早查處,不給數據造假留出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