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責任、地震火險非扣除額 產險健康、傷害險纔可

汽機車、責任地震住宅火險產險保費支出,不可列報扣除。(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和泰產險提醒,向產險公司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健康險申報綜所稅時可爲「列舉扣除額」,但若是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汽機車保險責任保險、地震險、住宅火險等產險的保費支出,則不可列報扣除。

另每月自費投保的團體保險費,以及旅平險中的意外傷害險及醫療險相關保費,也可計入列舉扣除額度內。

而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戰禍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亦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

和泰產險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等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爲限。

因此民衆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想將保險費支出列爲扣除額,需採「列舉扣除額」者纔可適用。

同時,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纔可申報。

和泰產險並提醒去年如果有民衆因爲上述災害造成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用品傢俱等的損失,且去年有按規定向各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損失金額者,扣除保險賠償、救濟金財產出售之外的部分亦可申報扣除,以減少所得稅。

▼和泰產險。(圖/記者李蕙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