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女友13萬元又逼在公墓做分手砲 惡男下場出爐

騙女友13萬元又逼在公墓做分手砲,惡男下場出爐。(中時資料庫)

一名高姓男去年9月間結識一名女友,兩人交往期間,高男不斷向女友借錢,還編造要帶着她回母親家中拿錢還款,卻將女友帶進金山區一處公墓,逼迫女方用手機將錢轉進他的帳戶,接着強迫女方「做最後一次」,在公墓內性侵,然後丟下1000元當車資逃逸,女方事後報警將高男逮捕。基隆地院審理後,判高男12年6月徒刑,另涉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依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將高男判刑13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高姓男子與A女於民國109年9月間相識進而交往成爲男女朋友, 但在交往期間,因積欠A女金錢,且缺錢花用而心生歹念,以通訊軟體對A女佯稱,要A女一起和他去找母親拿錢還錢,而且母親因病住院現已出院,希望A女照顧,讓當時住在屏東的A女信以爲真。

高男事後與A女相約於109年11月25日,在臺鐵臺北火車站北邊出口見面後,搭乘國光號客運前往新北市金山區,這時高男又佯稱要帶A女向母親拿錢,A女不疑有他,2人於當日下午進入金包里老街,並由老街內捷徑進入溫泉路,再進入金山區第一公墓。

當抵達公墓內,高男竟對A女恐嚇說,「我殺了人,我在跑路,我現在就是要錢」,A女嚇得當場大叫,高男立即以手摀住A女嘴巴,又對A女恐嚇:「不要叫,立刻轉帳,不然我就從包包裡面拿刀」,脅迫A女將帳戶內的金錢轉給他。

高男甚至不滿足,又恐嚇要求A女「我們再做最後一次」,然後強行性侵A女,又再度逼迫A女轉帳,最後只丟下1000元給她當作車資後逃逸,A女事後報警,經警循線依監視器畫面查獲。

法院審理認定,高男先詐得13萬6800元,又在性侵後,強取得3萬元,高男爲貪圖不法私利及滿足己身性慾而爲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心理莫大驚慌恐懼,日後心理創傷難以回覆,嚴重戕害社會治安及侵害告訴人身體及財產法益,判高男12年6月徒刑,另涉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二審認定,高男與被害人原爲男女朋友關係,竟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賴,預謀犯案,且他有性侵等前科,不思警惕再犯本案,嚴重戕害社會治安及侵害告訴人身體及財產法益,判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