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臉部打玻尿酸突失明 醫美診所醫師「無罪」關鍵曝

一名女子前往醫美診所施打玻尿酸,結果突然喪失視力,提告醫師過失傷害。(邱立雅攝)

陳姓女子前往醫美診所施打玻尿酸,沒想到當場右眼喪失視力,經醫師緊急協助送醫,以及多次診療之後,視力恢復1.0,陳女不滿醫師處置,告上法院控訴醫師有醫療疏失,還試圖想請後續治療的眼科醫師幫忙作證。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醫美診所醫師處置無不妥,判醫師無罪。

陳姓女子控訴,因臉部肌膚凹陷皺紋,2021年初前往醫美診所施打玻尿酸,經醫師建議施打部位爲法令紋及顳部,未料在右側顳部注射玻尿酸之際,突然感到劇痛並喪失右眼視力,雖然醫師緊急注射3cc玻尿酸降解酶並按摩右側顳部,陳女右眼仍無法視物,經醫師協助送醫院急診。

陳女當天經醫院診斷爲「右眼脈絡膜剝離合並急性青光眼發作」,需住院持續接受觀察與治療,直至兩天後纔出院,陳女控訴,事後多次前往醫院回診,經診斷爲「右眼脈絡膜剝離」,多次治療後症狀仍未改善,因此向醫美診所醫師提告過失傷害。

醫美診所醫師則表示自己並無醫療疏失,他自認施打行爲、緊急就醫、緊急轉診程序沒有過失,且符合醫療常規等語。醫美診所醫師辯護人則稱,陳女3個月後右眼最佳矯正視力已回覆至1.0,眼壓回到正常範圍,並無視力受損結果。又醫療行爲本爲高風險行爲,醫美診所醫師醫療行爲符合醫療常規善盡注意義務,且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醫療鑑定結果亦認定並無醫療過失。

新竹地院法官根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認爲醫美診所醫師幫陳女施打玻尿酸,與陳女右眼脈絡膜剝離合並急性青光眼傷勢間,雖具有因果關係,但施打玻尿酸過程,符合醫療常規,並對即時察覺的併發症施予轉診處置,已盡注意義務,其施打過程並無疏失,醫師的醫療建議及處置,均難認有何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及逾越合理臨牀專業裁量之處,自難遽令其擔負刑事責任。因此判醫美診所醫師無罪。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