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擬推使用權住宅 使用時限規劃縮短至20年

內政部正研議「使用權住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內政部正研議「使用權住宅」,較使用時限50至70年的「地上權住宅」,「使用權住宅」擬規劃縮短至20年,售價可能只有市價三至五折,以滿足青年居住需求。優點是,使用權利不能交易、無法轉讓,不會淪爲炒作工具。

內政部昨(29)日召開「租屋家庭支持政策」研討會,產官學及租賃公會皆與會,討論社宅及租屋市場等議題。

使用權住宅與地上權住宅差別

爲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規劃,社宅預計自2025年起每年新增1.5萬戶、2031至2032年每年新增2萬戶,將可如期達成直接興辦社宅13萬戶的新一階段目標。

除了社會住宅,目前也有地上權住宅,由財政部國產署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並由地上權人興建住宅並分戶銷售,價格約只有市價五至七折左右,且期限較長可長達50至70年,不過因爲可設定質押、出售等特點,可能形成炒作標的,且權利金較高,最終年限一到仍一無所有。

財政部國產署長曾國基昨日在研討會中表示,內政部正在研議推動「使用權住宅」,分爲公辦、民辦兩種方式,公辦可透過捐贈、出售、出租國有土地給政府(國家住都中心)興建住宅,長期租賃使用,參酌每月市場租金折算,並以初期租金計算。

由於使用權住宅不能轉賣,不會淪爲炒作,加上可運用閒置公有空間、國公營土地,售價可能只有市價三至五折,包括國家住都中心、內政部、地方政府都可以做,將視爲社會住宅一部分。

曾國基指出,使用權住宅地租權利金也非常低,民間來做只有公告現值10%、地租依照公告地價1%至2.5%,因此民衆負擔較低,是否要再延長到40至60年,以及是否能取得區分所有權,可以修相關法令,把權利金定低一點。

昨日研討會中,有人詢問,國產署標售地上權土地,用一定價格標給投標者,是否能要求投標者蓋出來的房子限價售出?

曾國基坦言,若限價將沒有民間業者願意承擔,其實不管是使用權住宅還是地上權住宅,都是要保有國家土地,只是提供土地地上權利給民間,高雄地上權住宅的銷售就相當好,半年至一年內就完銷,相信未來民衆對於這類概念可以慢慢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