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定暫行條例 宗教團體不動產可申請核發權利歸屬證明書免變私產
爲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內政部今天部務會報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規範符合規定的宗教團體,於條例施行後2年內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透過核發權利歸屬證明書、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等方式,鼓勵宗教團體主動釐清權利歸屬,讓實質擁有的不動產不會淪爲私人的財產。
內政部表示,許多宗教團體當初購買或受贈土地來蓋道場等宗教禮拜場所時,常以代表人等人的名字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過世後,家屬出來主張繼承財產,造成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的產權糾紛。爲處理該類紛爭,常須耗費大量司法及社會成本,讓公衆集資的不動產可能淪爲私人所有,違反社會大衆捐資本意。
爲解決類此問題,內政部擬具暫行條例草案共計17條,針對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只要是已登記立案的宗教團體購買或受贈的土地或建物,已繳過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等稅賦的不動產,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即核發證明書並囑託地政機關更名登記。
另對於不動產尚未繳稅,或是宗教團體持有法令規定不能持有的土地,又或者是寺廟尚未完成登記立案,主管機關則囑託地政機關以限制登記方式,讓該不動產禁止移轉、設定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並在登記簿上註明所有權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被任意處分。
內政部強調,暫行條例適用對象,除現行宗教財(社)團法人、已登記寺廟外,也納入已在運作、整幢既存的未登記寺廟,促使未登記寺廟積極完成設立登記程序,依法將限制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爲宗教團體所有。
最後,內政部指出,我國在少子化、高齡化下,宗教團體也面臨接班人斷層、道場永續經營的困難,透過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所有權,並促進宗教團體健全發展,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