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錯關8年,江西高院:五千精神撫慰金偏低,酌定26萬

(原標題男子錯關8年,江西高院:五千精神撫慰金偏低,酌定26萬)

江西高院近期對一起國家賠償案作出賠償決定,認爲南昌中院決定支付申請人黃志堅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偏低,綜合考慮酌定爲26萬元。

此前,江西撫州男子黃志堅因涉販賣、運輸毒品罪,先後被判死刑、死緩,最終獲改判無罪,共被羈押3076天。2020年6月22日,南昌中院決定賠償其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10666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此後,黃志堅對精神撫慰金部分不服,委託律師方超波向江西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

江西高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認爲,賠償申請人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時間較長,且一審被判處死刑並被作爲死刑犯戴腳鐐重點監管,其身體和精神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其家庭也因其涉嫌刑事案件而受到了一定影響,屬於遭受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南昌中院決定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106萬餘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五千元

因涉嫌販賣毒品,2011年8月19日,江西撫州男子黃志堅被南昌警方抓獲,次日被刑拘。 2013年1月25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黃志堅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經歷兩次上訴後,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黃志堅無罪。

判決文書顯示,江西高院審理後認爲,公安機關取得的黃志堅有罪供述不具備合法性,不得作爲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因此,證明黃志堅運輸毒品並夥同他人販賣毒品的證據不充分,不能定其有罪。

2020年1月20日,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將黃志堅釋放,他一共被關押了3076天。

無罪獲釋後,黃志堅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6月22日,南昌中院對黃志堅請求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1066603元。

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南昌中院認爲,從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來看,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嚴重後果,“但從現有證據來看,黃志堅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嚴重後果’的情形,但考慮到黃志堅被關押3076天,本院酌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江西高院認爲精神損害賠償偏低,酌定爲26萬元

因對精神損害賠償部分不服,7月16日,黃志堅委託其代理律師方超波向江西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10月22日,江西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維持南昌中院決定賠償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1066603元的決定。

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決定書顯示,江西高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中,賠償請求人黃志堅被羈押3076天,其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時間較長,且一審被判處死刑並被作爲死刑犯戴腳鐐重點監管,其身體和精神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其家庭也因其涉嫌刑事案件而受到了一定影響,屬於遭受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南昌中院的錯誤刑事判決對黃志堅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名譽等受到損害的程度,南昌中院決定支付黃志堅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偏低。

綜合考慮本案中黃志堅因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對其日常生活、家庭關係方面造成的影響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因素,江西高院賠償委員會對黃志堅主張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酌定爲2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