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前議員曾振炎詐領近200萬助理費 法院不給減刑判關7年半定讞
南投縣前議員曾振炎和妻子侯月嫦詐領助理費199萬餘元,一、二審認爲曾任內服務選民、積極問政,依法減刑依貪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改重判曾7年6月、侯女2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曾振炎任南投縣議會第18屆縣議員期間,和妻子侯月嫦聘用3名曾姓、1名吳姓等3名人頭助理,並自2014年12月25日起保管3人存摺、印鑑,向南投縣議會詐領助理費薪資、年終獎金共199萬餘元。
一審時考量曾振炎擔任議員期間設置2個服務處,自行花費聘用2名主任、司機,也從事相當多爲民服務、工程履勘,發函各單位,侯女也分擔工作且犯後認罪。
一審認爲,曾爲支應各服務確有龐大事務費支出必要,不是僅圖便宜,認爲2人均情堪憫恕,減刑後各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曾3年6月,褫奪公權3年,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侯女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二審就其中另3名助理確實受僱於曾,扣除薪資及獎金後,認爲曾詐領所得應僅剩下86萬9838元,撤銷原判決,仍判曾3年6月,侯女則酌減判1年9月徒刑。
曾、侯女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臺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爲,曾振炎詐領助理費長達3年,金額多達199萬9838元,且選民服務本就是他當選後應做的工作,不適用情堪憫恕減刑。
更一審認爲,侯月嫦配合丈夫詐領助理費,2人還是爲圖繼續保有侯女農保權利、規避所得稅動機等,更一審撤銷改重判曾振炎7年6月,褫奪公權4年,侯月嫦判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曾振炎另案爭取連任三連霸議員,卻以現金賄選,被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他的議員寶座已由張秀枝遞補。
前南投縣議員曾振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