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議員陳栢維詐領助理費191萬元 高院判3年半

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議員陳栢維被控從2012年到2017年詐領助理費191萬多元,一審重判3年半,二審認定他不構成貪污罪,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逆轉輕判6月、可易科罰金,經最高法院撤銷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3年半。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栢維繫擔任新竹縣議會第16、17屆議員時,在原聘用的公費助理謝姓男子離職後,他對縣議會隱瞞,仍按月向新竹縣議會詐領謝的公費助理補助費,到2017年止共詐得171萬元,他另以不曾擔任助理的人謊報薪資,21萬8750 元。

新竹地方法院陳男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罪判刑3年6月,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他實質聘用6位助理,且有用各種名義支付給他們助理費用,陳男主觀上並無詐欺財物的犯意,且客觀上也非施用詐術行爲,不構成貪污罪。

最高法院撤銷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新竹地院判決,認定助理補助費既非實質補貼議員費用,且議員支出之爲民服務費必須檢據始得向議會辦理覈銷,議員自不得任意挪用助理補助費支付其爲民服務開銷。

更一審表示,縱使陳栢維用虛報人頭助理之方式,將詐取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服務處之支出,仍具不法所有之意圖考量他詐領時間甚長,金額共191萬6153元,在偵查中、原審時坦承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