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議員曾振炎詐領助理費近200萬 判7年6月定讞
國民黨前南投縣議員曾振炎夫妻檔,涉嫌詐領助理費199萬餘元,更一審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7年6月、曾妻判2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的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曾振炎任南投縣第18屆縣議員期間,與妻子侯姓女子共謀,涉嫌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向南投縣議會不實申報2名親友爲公費助理,藉此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並將詐得款項作爲己用。
此外,曾振炎夫妻明知1名助理於106年間離職,卻未如實向南投縣議會辦理停聘作業,致南投縣議會陷於錯誤,仍按月核發同年4月至7月間的公費助理薪資,並由此名離職助理把薪資提領出來,轉交給曾妻。
一審認定,曾振炎夫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詐取新臺幣199萬9838元,事證明確。
一審審酌,曾振炎夫妻無視法紀,考量曾妻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曾振炎任議員期間積極問政,所詐得款項多用於議員職務、服務處開銷,犯罪情節惡性非重大,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得以減刑。
一審判處曾振炎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曾妻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爲,曾振炎夫妻不實申報的助理,確有實際從事助理業務,扣除助理薪資後,詐領款項爲86萬9838元,因此撤銷部分判決,改判曾妻1年9月徒刑,曾振炎則維持原判。
曾振炎夫妻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原審判決就曾振炎夫妻詐領的助理費金流,有調查未盡、理由矛盾的違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指出,曾振炎夫妻犯罪時間長、詐得款項甚多,選民服務是議員職務,犯罪情節難謂輕微,並不適用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更一審也表示,原審就曾振炎夫妻不實申報助理的勞健保由縣議會代繳,此部分未論處構成犯罪,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處曾振炎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曾妻改判2年6月、褫奪公權2年。
曾振炎夫妻再度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更一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曾振炎。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