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踢光LINE羣成員 檢認不構成妨害電腦使用不起訴

男踢光LINE羣成員,檢認不構成妨害電腦使用不起訴。(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蔡姓民衆在LINE上成立團購羣組,成員近50人,遭許男將成員踢光。蔡姓民衆憤而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但高雄地檢署認爲羣組成員本有相關權限,不構成入侵電腦要件處分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蔡姓民衆去年8月6日在通訊軟體LINE成立「團購免運超便宜」羣組,成員約有40到50人,但同年9月6日晚間卻有一名LINE暱稱爲「泰德」的人將羣組成員和蔡姓民衆通通踢出,蔡姓民衆憤而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獲報後查出「泰德」身分爲許姓男子,但他接受警詢時否認自己涉案,僅記得有人邀他進入羣組,但不記得是誰邀請,也沒有踢羣組的任何人,並稱是接到警方通知才知道有這件事。

檢方調查,LINE羣組的設計並沒有管理員跟一般成員區別人人都有管理員權限,也就是說每個羣組的人都有新增或刪除成員權限。許男將成員全部踢出,並不需要「入侵」成員們的電腦,羣組成員電腦資料也不會被刪除變更。

檢察官認爲,許男雖將蔡姓民衆踢出羣組,但並沒侵入蔡姓民衆的手機,且蔡姓民衆手機資料也未被刪除變更,因此與妨害電腦使用罪中「無故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電磁紀錄」構成要件不符,據此不起訴許男。(編輯黃世雅)1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