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內借款,離婚時將房屋歸女方,債主查封房屋,女方要求停止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例背景

林曉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終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位於北京市某號房屋的執行,撤銷對該房屋的查封措施。林曉麗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改判終止對北京市某號(以下簡稱案涉房屋)的執行,撤銷對該房屋的查封措施;三、本案訴訟費由張宇清、王傑負擔。

二、當事人信息

1. 原告(上訴人):林曉麗。

2. 被告(被上訴人):張宇清。

3. 被告:王傑。

三、原告訴稱

林曉麗與王傑於2014 年 12 月登記結婚,王傑從他人處代林曉麗的父母購得案涉房屋,於2017 年 3 月取得產權證,案涉房屋屬於林曉麗與王傑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林曉麗與王傑約定案涉房屋歸林曉麗所有,並經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書確認。案涉房屋產權明確,屬於林曉麗所有;至於房屋是否過戶登記,不影響人民法院確認所有權的性質。王傑與張宇清的債權債務問題,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得損害林曉麗的權利。

四、被告辯稱

張宇清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並駁回林曉麗的上訴請求。

王傑辯稱,不發表對一審判決的意見,案涉房屋是借名買房,實際出資人和所有權人是林曉麗。

五、法院查明

王傑與張宇清系朋友關係,王傑於2016 至 2018 年間陸續向張宇清借款,雙方經過對賬,王傑於2018 年 12 月 9 日給張宇清出具了還款協議,確認了借款金額爲 53.2 萬元,並約定王傑於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還清。王傑到期並未償還,張宇清訴至法院,法院出具調解書,王傑應於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償還張宇清借款 53 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 1.596 萬元。王傑到期並未履行還款義務,張宇清於2019 年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於 2019 年 7 月 15 日輪候查封王傑名下位於北京市某號的房屋。

林曉麗與王傑於2014 年 12 月 9 日登記結婚。王傑從趙宇佳處購得北京市某號房屋,於2017 年 3 月 29 日取得產權證。2017 年 4 月 18 日王傑爲某銀行設定了抵押並進行了抵押權登記。自2019 年 1 月 31 日起,案涉房屋有多個查封登記信息。林曉麗與王傑於2019 年 1 月 7 日在民政機關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案涉房屋由林曉麗單獨所有,男方需無條件配合房產過戶。

林曉麗以王傑未配合其辦理案涉房產過戶爲由,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案涉房屋爲其所有。法院判決案涉房屋歸林曉麗所有。

林曉麗在張宇清申請執行王傑案件的過程中提出異議,要求終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法院於2021 年 1 月駁回林曉麗的異議請求。林曉麗於 2021 年 1 月 26 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終止案涉房屋的執行,撤銷對該房屋的查封措施。

庭審中,林曉麗提交了其母親孫雅蘭於2016 年的部分提取現金的記錄及林曉麗轉賬給王傑的記錄,和王傑與趙宇君簽署的代墊資協議。張宇清提交了王傑與錢宇涵(張宇清妻子)的微信語音記錄。

法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 年修正)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本案中,因案涉房產爲林曉麗與王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雖然登記在王傑名下,也應爲林曉麗與王傑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林曉麗與王傑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屋歸林曉麗單獨所有,但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故案涉房產所有權並未發生有效變動,林曉麗並未取得案涉房產的全部所有權。法院對登記在王傑名下的房產採取查封措施並無不妥。

張宇清與王傑的借貸關係發生於2016 至 2018 年期間,該債權債務關係產生於林曉麗與王傑登記離婚之前,因此,王傑在相關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於離婚時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配偶的行爲,明顯不當;且涉案房屋的查封時間爲2019 年 7 月 15 日,林曉麗與王傑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是2020 年 11 月 27 日作出,因此,林曉麗以民事判決書的內容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法院不予支持。

林曉麗在庭審中提出案涉房產是其母親孫雅蘭出資購買,但僅提供少量提取現金的記錄,不能排除是其母親孫雅蘭爲林曉麗和王傑購買房屋提供的借款或贈與款項。且案涉房屋一直由王傑的父母居住至今,故林曉麗主張案涉房屋爲其母親孫雅蘭所購買,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認可。

二審中,林曉麗提交了其母孫雅蘭與王傑簽訂的代購房合同,用以佐證案涉房屋系孫雅蘭購買。該合同中主要約定:一、雙方確認,甲方(孫雅蘭)委託乙方(王傑)以乙方名義購買位於北京市某號室商品房一套,乙方已於2016 年 9 月 16 日與該房屋所有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正式購房手續,二、雙方確認,該房屋的購買主體實爲甲方,全部購房款均由甲方實際支付,該房屋產權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對該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全部購房手續由甲方留存。三、乙方僅爲該房屋名義上的購房人及所有權人,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該房屋以出租、轉讓、抵押等任何形式進行處分,並確保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親屬、朋友或與乙方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等)不因乙方形式上擁有該房屋產權而主張任何涉及該房屋的行爲,包括繼承、查封、強制執行等。張宇清不認可代購房合同的真實性。王傑認可代購房合同的真實性。

六、裁判結果

駁回林曉麗的訴訟請求。

七、房產律師點評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林曉麗主張案涉房屋系其母孫雅蘭出資、由王傑代購的,並提交了孫雅蘭於2016 年提取現金的記錄、與王傑所籤代購房合同等予以佐證。王傑認可林曉麗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張宇清對此不予認可。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爲公示生效的要件,且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案涉房屋系林曉麗與王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登記在王傑名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林曉麗與王傑在離婚時將案涉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另,林曉麗在訴狀中亦主張案涉房屋系其與王傑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對林曉麗關於案涉房屋系孫雅蘭實際出資、王傑代購的主張,不予採納。

因王傑未按時償還借款,張宇清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王傑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於2019 年 6 月 10 日作出調解書,確認王傑於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償還張宇清本金 53 萬元及逾期利息 1.596 萬元。因王傑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張宇清於2019 年 7 月 2 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因涉案房屋登記在王傑名下,法院查封該房屋,符合上述規定。

王傑向張宇清借款時,王傑與林曉麗尚未辦理離婚手續,在王傑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其於離婚時將財產無條件轉給配偶的行爲,顯屬不當。法院查封案涉房屋的時間是2019 年 7 月 15 日,現林曉麗以法院於 2020 年 11 月 27 日作出判決書爲依據,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不符合相關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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