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後共同還貸 離婚如何分割?

兩人在結婚前,由一方支付了房款首付,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到離婚時,房屋該如何分割呢?

2011年,張女士和楊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並於2013年4月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未生育子女。

楊先生於2012年6月以個人名義購買房屋並登記在其個人名下,購房款爲305620.83元,楊先生支付首付款155620.83元。在與楊女士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157257.2元。

雙方婚後逐漸產生矛盾,並分居至今。近日,楊女士至安寧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房屋等相關財產。

庭審過程中,雙方一致確定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爲50萬元。

後經法院審理判決,該房屋由楊先生所有,由楊先生補償張女士房屋價款118798.61元。

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本案中,楊先生於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房屋並登記在其名下。楊先生和張女士婚後針對該套房屋共同償還銀行貸款金額爲157257.2元。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婚後共同償還貸款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當由楊先生補償給張女士。庭審中,雙方一致認爲該房屋目前市場價值爲50萬元,故楊先生補償張女士的數額爲二人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增值後金額237597.22元的一半,即118798.61元。

本報記者 吳怡 通訊員 謝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