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逼8歲女童自拍「打屁屁」影片 父母原諒也沒用判關3年半
張姓男子4年前在臉書認識8歲女童,傳訊息要求女童自拍「打屁屁」影片,否則要向女童母親告狀,女童被迫在浴室拍19秒裸露屁股的影片給他,並向母親、姊姊求助,最高法院依脅迫使兒童自行拍攝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判刑3年6月定讞。
張案發時爲就讀大學二年級學生,2020年12月16日在臺南住處,透過臉書匿名與女童互加爲好友,再傳訊息「你拍一段自己打屁屁的影片給我看,要光屁屁的喔」、「還是你要什麼我可以買給你」、「任何東西都可以」,誘使女童自拍影片,女童一再拒絕。
張再以另一個女性匿名帳號,加女童臉書爲好友,傳訊「都是女生應該沒關係吧」、「有什麼關係,是看屁屁,又不是看前面」等語,仍被女童拒絕。
張仍不罷手,威脅女童「那我只好跟你媽媽說你喜歡這個(指喜歡打屁股社團)」,迫使女童在浴室自拍裸露大腿、屁股的19秒影片,再傳送給他。張之後發現女童將自己刪除好友,又傳送女童母親、姊姊的臉書截圖照片,恐嚇「我要去跟你媽媽說囉」、「給你機會加回來」、「我也會傳給他喔」、「錄一段影片道歉啊,我要看到屁屁」。
女童心生畏懼,向母親、姊姊求助,並報警處理;檢警搜索張的住處,從查扣的電腦中,發現女童的自拍影片。張坦承脅迫女童拍片,但不認爲自身行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一審判張3年6月徒刑,二審認爲影片沒有姿態淫蕩或刻意強調性器官、性暗示的拍攝手法,也只有女童屁股側邊的局部影像,沒有達到「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程度」,認爲張屬於未遂階段,改判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爲,張爲一己私慾,脅迫女童自拍露屁股的影像,導致身心健全發展受創,審酌張犯後坦承犯行,且和女童及父母達成和解,家屬也表示願意原諒張,不再追究責任,判刑3年6月;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