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黃慧夫「無罪變有罪卻無法上訴」!違憲修法卻不能受惠 煎熬11年自救翻案
▲黃慧夫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終於獲平反。(圖/記者吳銘峰攝,下同)
臺大醫院整形外科主治醫師黃慧夫,11年前爲一名少年手術,但少年術後自行轉院,變成右腿缺血性壞死,最後截肢,而黃也因此被提起公訴,而他一審原被判無罪,但案經上訴二審時遭判有罪確定。此外,礙於當時刑事訴訟法規定,黃慧夫無法再繼續上訴,雖然立法院之後推動修正條文,但因爲法不溯及既往,黃也無法因此受惠。
黃慧夫自認沒有醫療疏失,一審法院也判決他無罪。但卻於二審時卻被改判有罪,判刑4個月定讞。此外,由於當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讓黃慧夫無法繼續上訴。
黃慧夫一案,讓社會大衆高度重視,而大法官於2017解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相關條文違憲,立法院以隨即在同年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若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爲有罪時,案件均可上訴第三審」但由於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黃慧夫也無法從這次的修正中受惠。
不過,黃慧夫並未因此放棄,在民間司改會的協助下,重新努力蒐集證據,想要重啓再審,同時並請求臺大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等3間醫院,各自針對本案作出醫學鑑定報告。這3份報告都指出,黃慧夫當時進行的「筋膜切開術」成功,藉由他的手術成功挽救患者的生命;另外也認爲患者術後受到良好照顧,當時的術後護理紀錄「末梢血循可」、「傷口微滲粉紅色」,轉院後的護理紀錄「皮膚溫暖、皮膚顏色粉紅、皮膚完整性傷口」,都在在顯示,患者術後得到良好照顧,黃慧夫並無過失。
黃慧夫提出這3份新的醫療報告,當成再審的新證據,請求高院重啓再審。高院2018年裁準重啓再審程序,經過合議庭審酌後,也認可3份醫療報告的結論,改認定黃慧夫並無過失,最後判決黃慧夫無罪確定,還他清白。
另外,對於釋字第752號,大法官於釋憲時解釋,「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爲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因此宣告違憲。對此,前總統馬英九涉泄密案,一審獲判無罪,但案經上訴到高院後,則被改判4月徒刑,倘若在以前,馬英九是無法再進行上訴的,但由於釋字752號、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讓他得以上訴一搏,最終被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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