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鬥毆案判決無罪 檢察官上訴:認起訴無違失
臺北地檢署。(本報資料照)
臺北地院審理一起KTV鬥毆案,認爲警察先打好筆錄再請告訴人回答,程序有瑕疵,逕判決謝姓、李姓男子無罪。臺北地檢署收判認爲,檢察官起訴並無違失,已就謝姓男子傷害罪判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謝政峰與李政陽2024年3月19日凌晨在臺北市好樂迪KTV景美店第123號包廂消費時,因不滿在隔壁包廂客人進而起口角,謝政峰出手毆打對方臉部,李政陽出示其隨身所攜短刀1把恐嚇,但臺北地方法院認爲,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員警先打好答案再訊問,且內容多有瑕疵,檢察官所提證據,無從說服法院形成有罪之心證,判決2人無罪。可上訴。
臺北地檢署表示,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本來就可以視具體情事,依法定職權裁量而擇定函查、傳喚、勘驗等各項偵查作爲,如果未違反一般客觀的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或者明顯與卷內證據不符,尚不得因此遽認有何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