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銀行“逆向討薪”引關注 去年有上市銀行曾追回5824萬

2024年,有上市銀行首次公開提及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報告。近日,民生銀行公告稱,該行於2024年2月27日召開的董事會表決通過了關於《2023年度全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報告》的決議。南都·灣財社記者不完全統計,2023年至少有15家上市銀行提及已建立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

受訪專家表示,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將使銀行員工薪酬體系與審慎性風險承擔行爲有效掛鉤,從而部分改變銀行經營行爲具有的利潤實現當期性、風險暴露滯後性等特點與不足。

曾有銀行“反向討薪”近6000萬引熱議

民生銀行的公告中並未透露該行2023年薪酬追索扣回的具體情況,但該議案引來了不少外界關注與討論。事實上,銀行的“逆向討薪”並非新鮮事。據南都·灣財社記者不完全統計,2023年至少有15家上市銀行提及已建立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國有行,以及以招商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興業銀行等爲代表的股份行。

2023年10月16日,中國銀行業協會公佈的《中國上市銀行分析報告2023》也顯示,截至2022年底,共有37家上市銀行在其年報中披露已經實施董事和高管薪酬績效薪酬扣回制度,佔比63.79%。

在公開實施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的銀行中,有銀行披露了具體的“討薪”金額。據招商銀行2022年財報,該行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共2876人,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共5824萬元,相當於人均被追回2.03萬元。渤海銀行則在2022年財報中表示,該行2022年追索扣回370人的績效薪酬1760萬元,相當於人均被追回4.76萬元;九江銀行則稱,該行2022年績效追索扣回金額人民幣163萬元。

另有銀行公開了追回績效薪酬的具體原因。江西銀行在2022財報中表示,2022年該行主要對不良資產形成負有責任的人員,按不良責任本金大小進行認定,並追索扣回相應績效薪酬。但該行並未披露具體績效薪酬追索扣回金額。

有銀行起訴想追回數年前員工績效被駁回

值得注意的是,追索績效薪酬可能導致員工與銀行之間產生矛盾。2023年5月,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民事二審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認爲,鄭某作爲支行行長管理不善,給銀行造成了損失,擔任離崗清收崗位後又無清收成效,自2020年11月-2021年6月持續曠工,該行對其作出開除決定,並對2013年至2016年已發放的績效薪酬進行100%追索,共計70.67萬元。

不過,二審法院以“在雙方終止勞動關係後進行績效追索,缺乏依據,也已超過仲裁時效”爲由,駁回了哈爾濱銀行的上訴。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早有政策背景

在外界看來,銀行在向員工發放工資後又追回,屬於一種“反向討薪”行爲,甚至有“銀行業經營狀況情況不好了,要以此增加收入”等猜測。那麼,銀行追索扣回績效薪酬有何依據?

依據原中國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績效薪酬是商業銀行支付給員工的業績報酬和增收節支報酬,主要根據當年經營業績考覈結果來確定,績效薪酬應體現充足的各類風險與各項成本抵扣和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約束要求。上述監管指引也首次明確,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並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21年1月,原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並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明確了8種追回薪酬的情形。2022年8月,財政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則明確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山西5家城商行曾對61名員工追回3359萬元

此外,2023年原銀保監會披露,截至2023年3月,95%以上機構已制定並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爲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例如,山西5家城商行在合併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

招聯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向南都·灣財社記者表示,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將使銀行員工薪酬體系與審慎性風險承擔行爲有效掛鉤,從而部分改變銀行經營行爲具有的利潤實現當期性、風險暴露滯後性等特點與不足。如果員工行爲不合規、不審慎,甚至給銀行造成了損失,那麼對原來已經發放的績效薪酬進行追索扣回,是合理且必要的。

聲音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之所以引起社會關注,是因爲不少人對金融行業的制度辦法不瞭解,其次也因爲銀行一般不會對外公告此事。在激勵與處罰的平衡問題上,更需要擔心的是激勵過度、約束不足,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就是爲了解決這一問題而推出的。目前,已有很大一部分機構制定並實施相關制度,說明這在銀行業是成熟的制度。”

——招聯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

採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彭樂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