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共議|“一房二賣”與“一股二賣”之探析(下)
一股二賣
“一股二賣”,是指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行爲。
法律分析
對於該糾紛的處理,通說參照《物權法》中“善意取得”的規定進行處理:(《公司法解釋(三)》)
(1)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爲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2)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舉例闡釋:A是甲有限公司的股東,將股權轉讓給B,甲公司股東名冊已經將A變更爲B,但甲公司沒有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一段時間後,A又將股權轉讓給了C。現B請求認定A第二次處分股權的行爲無效,遂出現糾紛,如何處理?
需分情況討論:
1、如果C符合:(1)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受讓:(3)履行了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即C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則取得該股權。對於B而言,可請求A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C不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條件,則未能取得股權。
結語
“一房二賣”一般需要確定權利保護順位,是合同法與物權法對峙的顯現,在肯定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優先側重考慮“一物一權原則”。“一房二賣”是對市場交易中誠實信用原則的踐踏毀滅,賣受人面對多個合法有效的債權卻只能選擇一個,因此就必然會對其他債權產生違約責任,很多賣方也因此冒着承擔違約風險選擇“一房二賣”。爲了最大限度的維護市場交易人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穩定市場秩序,必須要加大此領域立法。
“一股二賣”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常見的糾紛模式,側重分析不同情形中的轉讓效力層次,基於利益平衡考慮,借鑑《物權法》上的物權“善意取得制度”。“一股二賣”情形下股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包含無權處分、第三人善意、以合理的價格受讓、履行了轉讓的相關手續四個要件。無權處分則是“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前提條件,在“一股二賣”情形中認定股權轉讓人第二次轉讓股權的行爲是否爲無權處分,其本質在於認定此種情形下的股權轉讓人對於該股權是否享有所有權。判定有權還是無權的關鍵在於確定該股權何時發生變動,而將債權意思主義結合滿足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規定之時確定爲股權變動的時點,更能夠支持股權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
蔣博律師,案件獲無罪判決,長江說法特邀嘉賓,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會計資格證;專注於刑事辯護、民商事爭議解決(18602768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