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化車」缺法律授權致詐欺無罪 學者:科偵立法刻不容緩

《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除了手機通訊軟體,執法人員也可透過GPS、空拍機與監視器等工具進行監控。(本報資料照片)

2015年臺北市警方出動M化車定位,破獲位於桃園市龍潭的詐騙集團機房,陳姓男子等4人遭依恐嚇等罪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駁回檢方上訴,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4人無罪確定。據悉,本件合法搜索的證據有證據能力,但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位置所取得的直接證據,欠缺法律授權,違反法定程序,無證據能力。

對此,警察大學行政系主任許福生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個案來認定M化車取證證據能力,非長久之計,畢竟仍是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因此,根本解決之道,未來「M化車」在立法規範上明定授權依據,將是無法迴避課題。

他說,誠如,本案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所言:「科技偵查」在資訊科技時代的重要性,但授權偵查機關發動干預處分「法律」制定,屬於「立法機關」憲法權責,包括本案「M化車」在內科技偵查方式,其犯罪追訴與權利保障的平衡點,確實有賴立法機關儘速衡酌、決定,加以立法規範。

事實上,中華警政研究學會曾於2020年12月30日舉辦「科技偵查法制」圓桌論壇,邀請臺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引言,林表示科技偵查「非立法不可了!」立法意義有二,一是給予授權,二是納入管制;有明確法律授權與管制,纔是法治國的正途,才能兼顧犯罪追訴與人權保障。

許福生也呼應林鈺雄看法指出,「要快艇追快艇,避免游泳追快艇。」特別是現代科技發展所導致之偵查困境,不該是讓罪犯得心應手,卻讓執法人員束手無策!因而科技偵查法制化刻不容緩,但爲避免科技偵查法制上演如全民公敵影片之傷害,參考德國於90年代後進入精緻立法階段之相關立法例,確實有其必要。

法務部曾於2020年提出《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爲外界認爲侵犯人權反彈過大而撤案。當時民進黨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政策小組明確要求法務部長蔡清祥,應該做好說明後再送案到立法院,無進一步規劃的時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