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課|冒充大學教授是否犯招搖撞騙罪?律師:可能構成詐騙罪

近日,“遼寧理工大學冒牌教授”事件引發公衆關注。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錦州市林業和草原局近日發佈通報,對該事件作出迴應,並披露了冒牌的“教授”魏新河的真實身份。

錦州市林業和草原局介紹,魏新河,男,1978年10月出生,系錦州市林業和草原局工作人員。自2022年以來,爲提高知名度等個人目的,多次以“遼寧理工大學教授”等虛假身份參加線上線下學術交流活動。目前,經研究決定,錦州市林業和草原局已停止魏新河工作。

7月4日,該事件中的當事人,“冒牌教授”魏新河因涉嫌招搖撞騙罪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澎湃新聞查詢瞭解到,招搖撞騙罪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大學教授是否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魏新河冒充“遼寧理工大學教授”的身份是否構成招搖撞騙罪?當事人又將承擔哪些法律後果?針對上述問題,多位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做出相關解讀。

冒充大學教授是否構成招搖撞騙罪?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垂坤分析認爲,教授不一定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僅編造教授身份不一定構成招搖撞騙罪,但是可以構成詐騙罪。“民衆都習慣性地把事業單位內的這些工作人員假想成公務員,雖然教授和公務員享受到的工資待遇基本沒有多大的差別,但是在法律上畢竟是不一樣的。”

教授不屬於公務員,教授是高等院校的高級職稱人員,也可稱是高校的專家學者,正高級職稱還可任研究生及博士生的導師。而教授是事業編的高級技術人員,不屬於公務員編制。周垂坤直言,“目前尚不知悉他是否直接從中牟取非法的經濟利益,僅冒充教授身份,如果不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只是出於虛榮心,單純爲了獲取榮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招搖撞騙罪)。”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解釋,招搖撞騙罪是指爲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爲。

其認爲,本案中,魏新河假冒“遼寧理工大學教授”這一身份,雖並非直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大學教授作爲具有一定社會地位和公信力的職稱,其假冒行爲同樣具有欺騙性和危害性。“大學教授這一身份往往被社會賦予了較高的學識、聲譽和權威性。通過假冒這一身份,可能會獲取他人的信任,從而爲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如經濟利益、社會地位、特殊待遇等。這種行爲不僅欺騙了他人,也破壞了社會的誠信體系和正常的社會秩序。”

當事人將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周兆成指出,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招搖撞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如果魏新河招搖撞騙的行爲涉及金額較大、影響惡劣或者對他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可能會被判處較重的刑罰。當然,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其還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因他的欺騙行爲而遭受損失的被害人進行經濟賠償。

此外,該行爲還將對魏新河個人聲譽造成嚴重損害,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留下不良記錄。同時,被假冒的“遼寧理工大學”如果聲譽受到影響,也可以向其起訴要求賠償損失。“總之,任何人都不應抱有僥倖心理,而應遵守法律法規,以誠信爲本,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正常秩序。”周兆成說。

周垂坤分析認爲,如果編造教授身份,目的是牟取非法的經濟利益,可能涉嫌詐騙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