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GPS定位詐團竟無證據能力? 立委曝:科偵法修法掛零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召開會議,民衆黨立委黃國昌指出,我國海巡署先前查緝私煙,用GPS定位詐騙集團,卻遭最高院判處無證據能力,甚至還有妨害秘密罪問題,判決已建議儘速修法,但我國科技偵查修法卻掛零。(蔡雯如攝)

詐騙集團猖獗,第一線員警疲於奔命。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召開會議,民衆黨立委黃國昌指出,我國海巡署先前查緝私煙,用GPS定位詐騙集團,卻遭最高院判處無證據能力,甚至還有妨害秘密罪問題,判決已建議儘速修法,但我國科技偵查修法卻掛零。

黃國昌詢問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追蹤詐騙集團,GPS定位有無證據能力?」吳迴應,涉及到個案,會針對個案情形認定。

不過,黃國昌指出,根本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都有判決,依據最高法院2017年度臺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我國海巡署查緝私煙,用GPS追蹤卻被判刑,最高院說是違法,不僅沒有證據能力,還有妨害秘密罪問題,且判決指出GPS調查刑事偵查有其必要,需要趕快修法,但該案至今,司法院都未對刑事訴訟法補足證據能力,提出立法計劃。

吳三龍說,委員提示很重要,修法會請刑事廳儘速研擬,一般修法會有固定流程;黃國昌質疑,1992年至今,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處分修法近20次,但科技偵查推動修法0次。

不過,吳三龍迴應,刑事廳都已經有準備相關修法,而科技偵查法是法務部主管;黃國昌迴應,實際條文,每條都是刑事證據能力、刑事查證能力的問題,爲何法務部要推動特別法?因爲刑訴法不修、不動,司法院不積極,司法院自掃門前雪。

另外,藍委羅智強提及,北市萬華分局先前移送女子無故持有電擊棒,地院卻裁定不罰,理由是警方拿不出秘錄器,粗糙移送,法官批評,,不是執法機關應有態度,法院難以認同,他質疑「未有秘錄器的話,是否有證據效力?」

吳三龍迴應「需要個案認定」,羅智強不滿表示「你從頭到尾都個案,不關心法治環境健全」,法治環境都是個案堆積,該辦不辦、該規範不規範,地院都知道不開秘錄器影響爲何,但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卻讓海巡執法不錄影,這叫陷執法人員爲不義,他呼籲司法院積極點,不要什麼都推給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