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票1千元賄選 雲林元長鄉代邱銘煌當選無效確定

臺南高分院指出,邱銘煌確有交付陳現金3萬元,除其中4千元是用以行賄陳姓樁腳及其家屬外,並囑請陳以每票1千元向選民買票事實明確,今宣判他當選無效。圖/本報資料照

雲林縣元長鄉民代表邱銘煌被控前年11月間,經陳姓樁腳以每票1千元向選民買票,一審被判當選無效外,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宣判,認事證明確,駁回上訴,且不得上訴。另刑事違反選罷法部分,一審認他犯選罷法中交付賄賂處3年8月,正上訴當中。

臺南高分院指出,邱爲雲林縣各鄉鎮第22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元長鄉第3選舉區候選人,並經雲林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爲當選人。然而,檢方主張,邱爲期選舉能順利當選,與陳姓樁腳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前年11月初,前往陳住處前,交付3萬元作爲選舉賄選資金,以1票1000元代價請陳予以支持,並代爲發放給其他選民,尋求支持。檢方認邱買票行賄行爲,已構成修正前選罷法中當選無效事由。

臺南高分院表示,陳於前年11月16日警詢及同年月24日警詢及偵訊時陳述,就邱交付其現金3萬元,是用以向選民買票指證歷歷。陳且於同年月24日偵訊時,經檢察官再次向陳確認,具結證稱:他確定邱要他以一票1千元去買票。一審審理時陳以證人身分到庭也具結證稱:陳述內容均是據實回答。

臺南高分院認爲,陳本於自由意志、依據親身經歷所爲陳述,且陳與邱彼此間並無仇恨或其他嫌隙,陳自無誣陷邱而自陷僞證罪責可能,認陳於警詢及偵訊時陳述,應屬可信。

且與邱前往陳住處前,交付陳現金3萬元,陳將其中4千元用以作爲其自身與戶內有投票權家屬賄賂,及後續陳向許等人買票,要求投票給邱等事實表示不爭執,以及許等人均證稱陳有向他們買票要求投票給邱等情節,均相符合,並有相關人交出賄款經查扣在案可稽。

臺南高分院指出,邱確有交付陳現金3萬元,除其中4千元是用以行賄陳及其家屬外,並囑請陳以每票1千元向選民買票事實明確。檢方主張邱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行爲,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l項第3款規定,邱當選無效等情,應屬有據,因而駁回邱上訴,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