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男子加工銷售“加料”豬皮,獲刑4年
茂名網訊 食品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國計民生,事關社會大局穩定。然而卻有人罔顧法律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豬皮”,最終鋃鐺入獄。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私自在電白區某村開設豬皮加工場,並僱傭鄧某甲、鄧某乙在該工場內加工豬皮。在加工經營豬皮過程中,李某先使用過氧化氫及甲醛對豬皮原料進行泡製,再將泡製過的豬皮煮熟、曬乾、炒油後銷售給社會上不特定消費者食用。經統計,李某所經營的豬皮加工場從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非法生產有毒、有害豬皮成品約18150斤,銷售金額約人民幣178500元。
(網絡配圖與本文無關)
2019年7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區公安分局對李某的豬皮加工場進行查處,當場查獲豬皮原料、豬皮半成品、豬皮成品以及記賬賬本等物品一批。經檢測鑑定,豬皮半成品、豬皮成品均有過氧化氫、甲醛殘留。
法院裁判................................................................................................................
電白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並出售,其行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刑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7000元;責令被告人李某於判決生效十日內在茂名市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賠禮道歉聲明。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民以食爲天,食以安爲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事關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該案中,被告人李某爲追求利益,在明知使用的過氧化氫、甲醛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罔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漠視國家法律權威。該行爲不但違背了從業基本誠信要求,更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較爲嚴重的社會危害,必須予以嚴懲。
本案的裁判告誡了生產經營者在經營中必須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線,需規範生產經營行爲,嚴禁在食品經營活動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切不可貪利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來源:茂名日報社 記者 周燕紅 通訊員 陸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