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工業甲醛溶液浸泡銀魚並銷售 2人獲刑

原標題:使用工業甲醛溶液浸泡銀魚並銷售 2人獲刑

光明網北京9月25日電 (記者孫滿桃 見習記者刁慈)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危害食用農產品安全犯罪4件典型案例。在孫某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孫某節等人使用工業用甲醛溶液浸泡銀魚並銷售,其行爲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刑。

案情顯示,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孫某結在某農產品批發市場攤位銷售銀魚。爲使其所銷售的銀魚能夠在常溫下存放更長時間,孫某結在明知工業用甲醛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情況下,使用工業用甲醛溶液浸泡銀魚,並將泡好的銀魚銷售給江蘇省崑山市等地商販,銷售金額共計129萬餘元。2020年以來,孫某結僱用被告人劉某軍來其攤位幫忙,從事使用工業用甲醛溶液浸泡銀魚等工作,劉某軍參與銷售金額共計67萬餘元。

經崑山市食品質量檢測中心檢驗,孫某結銷售的銀魚中均檢出工業用甲醛成分。

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孫某結、劉某軍提起公訴。崑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孫某結、劉某軍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爲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人銷售金額分別達129萬餘元和67萬餘元,均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依法懲處。

在共同犯罪中,孫某結系主犯,劉某軍系從犯,對劉某軍可依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軍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本案所涉工業用甲醛被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發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體長期處於甲醛濃度較高的環境中,可能出現頭暈、頭痛、流淚、噁心嘔吐等症狀,嚴重的可能導致白血病。

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人們所熟知的福爾馬林溶液。福爾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在醫學上被用於外科器械、手套、污染物的消毒,也被用作保存解剖標本的防腐劑。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點,使用甲醛水溶液浸泡水產品,以達到防腐保鮮的效果。

“兩高”提示,較高濃度工業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產品一般會有刺激性氣味,表面堅硬,缺少光澤,口感生澀,缺少鮮味,廣大消費者可以通過觀察外觀、嗅聞氣味、觸摸質地等方式進行識別,避免購買或食用工業用甲醛溶液浸泡過的有毒、有害水產品。